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,外地涉诉挽损失
案情简介
原、被告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,原告系出租方,被告系承租方。因迟延给付租金,双方就租金及违约金的给付问题未能达成合意,故而成诉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加收租金共计210余万元.
案件结果
被告系天津当地一家国企,我所宋利华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。接受委托后,宋利华律师多次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院开庭。最终本案判决委托人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5万余元,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。